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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建设厅厅长宋继东在2004年全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4-08-20 17:03:14 来源:广西建设网 收藏

依法行政 加强管理 全面提高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水平

自治区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 宋继东

(二OO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近两年来我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分析存在问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清形势,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开云电子买球(中国)有限公司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期我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健康发展。下面我谈几点意见:

   一、近两年来我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两年来,随着城镇化的进一步推进,我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量也逐年增加。据统计,2002年至2003年,全区共拆迁房屋建筑面积610多万平方米,其中拆迁住宅建筑面积310多万平方米,拆迁居民住宅32328户。总体上看,全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呈健康、有序发展态势,有效地改善了城镇环境,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功能,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近两年来,我厅多次就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开云电子买球(中国)有限公司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作出全面的工作部署,要求各地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搞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市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上议事日程,成立了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加强和规范房屋拆迁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迁问题,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房屋拆迁政策法规,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厅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完成了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修改。在此基础上,研究草拟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配套性政策。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等市也相继出台了配套政策。

  (三)严格依法实施拆迁,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基本上做到项目、主体、程序、拆迁补偿四合法。南宁、柳州、桂林等市还建立了拆迁管理科初审、法制科会核、领导集体讨论签发等拆迁审批程序。二是加强对拆迁单位和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拆迁人必须是独立法人;拆迁单位必须具有拆迁资格证书和相应的资质;强化拆迁工作人员上岗培训;积极推行拆迁招投标制度,近两年拆迁招标率桂林市达100%,南宁市达90%以上。三是规范拆迁评估,全面推行拆迁市场化评估制度,并规定了估价争议处理办法;各市还出台了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得到被拆迁户的拥护。四是建立了拆迁人、金融部门、拆迁管理部门三方互相制衡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制度,以保护被拆迁户的利益。

  (四)依法行政,提高为群众服务的水平。各地在实施拆迁行政管理中,坚持依法拆迁,规范执法;积极推行拆迁项目、拆迁规划、拆迁进度公示制度,开展贴近式服务、延伸式服务。              

  (五)进一步完善拆迁信访制度。我区普遍加强了房屋拆迁信访工作。为此,我厅调整了信访工作人员,设立了接待室,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南宁、柳州、桂林、贵港、梧州、北海等城市制定了拆迁信访责任制,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兜圈子。各地认真做好拆迁信访工作,避免了矛盾激化,维护了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同志们,我区房屋拆迁工作取得的这些成绩,是全体拆迁管理工作人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克己奉公、无私奉献、任劳任怨工作的结果,它凝结了同志们的辛勤与委屈、心血与汗水。在此,我谨代表建设厅党组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全区拆迁管理工作人员,表示崇高的敬意和亲切的慰问。

  我区的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的一是一些地方盲目扩大拆迁规模,降低补偿标准,滥用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手段。二是一些地方拆迁管理工作不到位,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三是少数地方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迁,存在拆迁主体、拆迁手续不合法,拆迁评估行为不规范,补偿资金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等问题。四是房屋拆迁政策研究比较滞后。五是拆迁法律、法规宣传不够。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解决。

   二、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开云电子买球(中国)有限公司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今年6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问题;同月,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开云电子买球(中国)有限公司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城镇拆迁工作,要求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切实解决我区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对此,同志们要有政治敏感性,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讲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在此,我想强调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把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穿于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提高维护被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区正处于城镇化加快发展阶段,城镇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保持合理的城镇建设规模和适当的房屋拆迁规模。但是,拆迁工作涉及居民权益保护、社会安定等问题,不能简单地从城镇建设需要的角度来看待。应该看到,城镇房屋拆迁的目的,是使群众从城镇发展中获益,这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要把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换位思考,坚定“群众利益无小事”  的政治态度,实现依法有序合理拆迁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机结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做工作,做到善解民意、顺应民心,实事求是地解决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实际问题,依法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二)端正城镇建设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发展是硬道理,但我们在树立“发展是硬道理”这一观念的同时,也要防止片面理解,端正城镇建设指导思想,注意遵循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围绕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支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标,按照曹伯纯书记在今年上半年工作汇报会提出的“城镇拆迁也要量力及科学地进行,禁止盲目攀比建大广场、大马路和高级楼堂馆所”的要求,从实际出发,防止急功近利,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倾向。坚持科学发展观,要有正确的政绩观。一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五个统筹”。二是要求我们必须严格按城镇总体规划办事。城镇规划的制定和审批,有一套严格而科学的程序,是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在城镇发展上的具体体现。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地按城镇规划办事,而不能是长官说了算,随意更改。三是要求拆迁工作符合当地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和发展的实际,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着力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质量,切切实实地为群众办实事。

  (三)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城镇建设与维护被拆迁居民利益关系。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关键是要妥善处理改革和发展中各种深层次的利益关系。在城镇建设中维护被拆迁居民的利益,本质上是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我国正处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社会结构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较多,保持社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必须充分认识到,解决损害被拆迁居民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干群关系、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当前,城镇房屋拆迁中群体性事件增多,集体上访批次增多,上访人员情绪激烈程度增加、过激行为增加,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城镇建设决不能以牺牲社会稳定为代价,决不能用影响安定团结来换取城镇建设的短期利益。各级城镇拆迁管理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摆正城镇建设与维护稳定的关系,把城镇发展的需要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统筹兼顾、未雨绸缪。

  三、依法行政,加强管理,狠抓落实,切实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不仅是经济和社会管理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 进一步搞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基本思路是,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开云电子买球(中国)有限公司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着重解决房屋拆迁中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强化监督,狠抓落实,规范运作,依法行政,切实保障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健康发展。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城镇房屋拆迁配套法规,从根本上解决拆迁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精神,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这两个文件,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精神,为我们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提供了很好的依据。依法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必须加快对与国务院《条例》,以及上述两个文件精神不一致、相抵触,或明显损害拆迁当事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款的修改,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按建设部要求,今年6月底之前,各地要基本完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规和政策,房屋拆迁管理的各项制度要基本健全。从我区情况看,此项工作基本上按建设部的部署如期进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已于2003年9月1日施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也已经草拟,在这次会上还要征求大家的意见,并尽快修改报批。各市要按照中央及自治区的上述法规和政策,对各自的相关规定逐条对照检查,及时进行清理、修改和调整。在房屋拆迁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当地的实际,尽快建立拆迁公示、信访接待、投诉举报、拆迁承诺、拆迁监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尽快成立专家评估委员会,使拆迁工作规范化。

  (二)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切实维护城镇规划的严肃性。要把城镇房屋拆迁规模的确定,与实施城镇总体规划结合起来。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按照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我区的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审批办法正在制定中。各市要加快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房屋拆迁年度计划,把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计划纳入城镇规划之中。近期建设规划中未安排的项目,不得进行拆迁。对于已经立项,但拆迁安置方案、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对于违反规划,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地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要统筹兼顾,科学严谨,尤其要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凡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应不纳入拆迁年度计划,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城市旧城改造,要量力而行,慎重从事,对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历史街区,其拆迁计划要经过专家论证,以切实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代表不同时代、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街区,要区别对待,如果通过修旧治旧,能够解决排水不畅、道路不通、环境不美等问题的,就不一定要推倒重建。

  要健全城镇规划实施监督机制,依法严格城镇规划的制定、变更和审批程序,建立重大项目公示制度,专家咨询、审查制度,加强对城镇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地方政府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等形式,随意变更城镇总体规划,擅自扩大拆迁规模。

  (三)加强政府监管,规范拆迁各方行为。 在城镇房屋拆迁中,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实行“拆管分离”,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坚持依法行政,加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要区分公益性拆迁和经营性拆迁,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经营性项目的房屋拆迁工程,政府主要是站在裁判员的角度,在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的同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体现公平、公开、公正原则,而不能参与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直接或代替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对政府项目、土地储备项目,也必须按规定办理手续,搞委托拆迁或成立项目法人实施拆迁。

  加强对拆迁单位资格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要进一步规范拆迁委托行为,禁止在拆迁中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的方式。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对违法违规拆迁,降低补偿安置标准,不认真处理投诉的拆迁单位,要采取停业整顿、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依法吊销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等措施。

  规范拆迁评估市场行为,对于出具不实估价报告、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拆迁估价业务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对于严重违规的估价企业和个人,要依法清出房屋估价市场;对其中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是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基础。拆迁单位既要充分尊重被拆迁人在选择产权交换、货币补偿、租赁房屋等方面的意愿,也不得迁就少数被拆迁人的无理要求。所有拆迁,无论是公益性项目还是经营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拆迁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对拖欠拆迁补偿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督促其筹措资金限期支付;对恶意拖欠又拒不改正的违约失信企业,要禁止其获得新项目和银行贷款,取消其相应资质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其不良记录。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大力推进规范化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全面推行拆迁估价鉴定、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以及拆迁公示制度、投诉举报制度、拆迁承诺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拆迁机构要实行政企分开,拆迁办下设的拆迁公司,或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今年9月底以前必须全部脱钩改制,与拆迁管理部门完全脱离。拆迁管理人员一律不得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企业兼任职务。拆迁管理部门的编制及经费问题,建设部正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与中编办、财政部商定具体意见,估计将会很快妥善解决。

  (四)加强行政督查工作,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按照建设部的要求,我区将在8、9月间,开展城镇房屋拆迁专项整治,集中力量对拆迁项目和拆迁纠纷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在专项整治中坚持拆迁问题没有查实的不放过、拆迁纠纷没有处理的不放过、拆迁补偿不到位的不放过的“三个不放过”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房屋拆迁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发放拆迁许可证、与拆迁单位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等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通过专项整治,重点抓好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评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等工作。同时,各地要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督查工作,建立拆迁纠纷处理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拆迁项目,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要重点查处。

  (五)建立健全困难家庭的保障机制。妥善解决房屋拆迁中困难家庭的住房,是保证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推进的重要环节。房屋拆迁涉及的对象,有不少是居住在老街区、危旧住房的居民,其中既有相当部分是离退休职工甚至低保家庭,也有依赖临街铺面谋生的居民。拆迁中,尽管按照市场价格标准领取了房屋拆迁补偿,但由于原来的住房面积小,难以从市场上买到合适的住房;一部分被拆迁户由于失去了赖以谋生的铺面,一时生活无着。对这部分困难家庭,要纳入城镇住房保障的总体安排中,不仅要维护其房屋拆迁中的合法利益,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的权益,有的还要与劳动、商务等有关部门协调,妥善安置。各市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弱势群体的拆迁安置问题。要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房租补贴或廉租住房。充分考虑被拆迁居民的实际需求,大力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保证被拆迁户中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设部要求,2005年底之前,基本解决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从我区情况看,涉及房屋拆迁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有,私房改造中执行政策偏差;被拆迁房屋因“文化大革命”、下放回城临时安置等各种原因证照不全;一些地方房产部门未及时办理房屋加建手续,以致实有面积大于房产证面积;拆迁补偿不兑现,等等。各市要针对这些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做好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计划,保证“处遗”目标按期完成。各市建设或房管部门,要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当地房屋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对被拆迁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我厅备案。对于已经拆迁,但多年来一直不兑现补偿条件的项目 ,要责令拆迁人制定兑现补偿计划,报拆迁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未兑现补偿条件、又无能力继续进行开发的“烂尾”项目,要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拍卖处理,所得款项要优先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七)切实做好来信来访。做好拆迁信访工作是接受群众监督、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信访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政府和群众的关系。近几年来,我区建设系统不断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信访次序总体良好。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建设系统信访问题依然突出,一是群众来信来访总量继续上升,并呈现群体性上访多、越级上访多、重复上访多的特点;二是群众来信来访的热点问题相对集中,其中涉及房屋拆迁的信访件占全区建设系统信访总量的80%以上;三是群众来信来访的择机性明显,选择重大政治、经贸活动期间上访增多;四是上访群众区域性强,去年以来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等几个中心城市。据对今年上半年到建设部和自治区的信访量统计,南宁市有12批、23人次;柳州市有10批、12人次;桂林市有7批、12人次;贵港市有4批、17人次;玉林、防城港、钦州市各有2批、2人次;梧州、百色市各有1批、1人次。上述问题的产生,从客观上说,是因为我们正处于加快城镇化进程时期,经济社会转型加快,各种利益关系发生重大调整,一时难以协调。从主观上说,是因为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中,不依法行政,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利益,伤害了群众的感情。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可能给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影响。东盟-中国博览会即将在南宁举行,其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声誉和广西的形象,影响到我国与东盟的友好关系,以及广西今后的发展。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一是要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二是热情接待被拆迁群众的上访,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拆迁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对拆迁上访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摸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研究,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制订具体的解决方案,限期解决。三是要加强对拆迁矛盾比较集中的项目的监控,一旦发现有群众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做好控制、疏导工作,防止群体性事件发生并做好处理预案。四是建立拆迁信访问题通报制度,实行一季一通报。五是严格信访责任追究制,拆迁项目所在地必须确定处理案件的责任人,遇事不推诿、不扯皮,是哪一级的事就在哪一级解决。凡因违法拆迁造成重大上访案件的,应对拆迁单位作出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资质处理;对出现重大上访案件的,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在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前夕,各地应尽量避免实施拆迁。

  同志们,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地各部门积极配合下,我区的拆迁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随着我区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建设规模的扩大,拆迁安置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们肩上的担子仍然很重。希望大家能够时刻牢记我们的职责,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坚决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开云电子买球(中国)有限公司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精神,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推进我区城镇建设事业和城镇房屋拆迁工作再上新台阶。